跨省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跨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区分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两者的流程和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如果你们所在的省份属于试点地区,那么即使你们户口不在当地,也可以凭借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是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你可以 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你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审理判决。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