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预缴税款回所在地申报时该怎么申报?


在解答跨地区预缴税款回所在地申报的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预缴税款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发生地预先缴纳一部分税款,避免税款的流失和确保税收及时入库。而回所在地申报,则是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回到自己注册登记地,将在外地预缴的税款情况汇总,按照规定进行最终的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同行业在跨地区预缴税款后回所在地申报的操作有所不同,下面以常见的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为例为您详细说明。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首先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9%)×2%;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3%)×3%。回所在地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填写本期发生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情况;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填写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填报本期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 在申报时,纳税人需要准备好与预缴税款相关的资料,如完税凭证、合同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同时,要注意申报期限,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