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大连,最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需要支付抚养费。我想了解一下,在大连,法律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是到孩子成年就可以,还是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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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期限的规定其实是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并非有专门针对大连地区的特殊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抚养费的定义。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要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情况下,是支付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因为十八周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这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这是因为这类子女虽然还未达到十八周岁,但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 另外,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例如,孩子因身体残疾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这种情况下父母就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双方对抚养费期限有争议,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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