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安全事故逃逸会被拘留多少天?


单位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拘留问题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行政处罚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拘留属于行政拘留,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简单来说,如果单位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不超过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同时还会有罚款以及行政处分等处罚。 而从刑事处罚角度,若安全事故后果严重,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就会涉及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以,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3天,特殊情况可延长1 - 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天,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最长可以达到37天。 综上所述,单位负责人安全事故逃逸,如果是单纯的行政处罚,拘留不超过十五日;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最终还要根据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