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工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注册地在A市,但我实际工作的地点在B市。现在遇到点劳动纠纷,不知道该按哪个地方的规定来处理。我想了解下用工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到底有啥不同,在法律上的作用和影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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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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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用工所在地指的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也就是劳动者日常进行劳动活动的具体地点。而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劳动法律事务中,这两个地点在确定劳动争议管辖、适用劳动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就是用工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双方都申请,那么用工所在地的仲裁委有优先管辖权。 在适用劳动标准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以用工所在地的标准为准,但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更高且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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