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庭前准备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指出,二审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是为了让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以便在庭审中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其次,关于庭审流程。开庭时,审判长会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阶段,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或者上诉状。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然后,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质证。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出示新的证据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之后双方进行辩论。辩论过程中,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交锋,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最后,关于庭审后的处理。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会进行评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而且,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二审法院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总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