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中存在哪些债务纠纷?

我公司最近经营不善,准备申请破产。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可能出现的债务纠纷不太清楚。比如和供应商的货款、员工的工资福利等方面,都不知道会有怎样的法律问题。想了解一下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会存在哪些债务纠纷,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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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能出现的几类债务纠纷。 首先是职工债权纠纷。职工债权主要是指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企业对职工工资计算不准确,或者遗漏某些应当支付的补助、补偿金等情况,从而引发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例如,企业可能以各种理由扣除职工的部分工资,但这种扣除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工就有权要求企业补足。 其次是税收债权纠纷。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税收法律关系,对债务人享有的税款征收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后再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在税收债权方面,可能会存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期限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比如,企业认为某些收入不应纳税,而税务机关则有不同的认定,这就容易引发纠纷。 再者是普通债权纠纷。普通债权是指除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之外的债权,包括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货款债权、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债权等。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确认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但是,债权人可能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性质等存在异议。例如,供应商可能认为企业所欠的货款金额不止管理人认定的数目,双方就会产生纠纷。 另外,还有共益债务纠纷。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在实际中,对于哪些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可能存在争议。比如,对于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企业和债权人可能对其是否属于因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有不同看法,从而引发纠纷。 最后是担保债权纠纷。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在担保债权的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担保物的价值评估、担保权的行使范围等问题。例如,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债权人与管理人对担保物的价值认定不一致,就会引发纠纷。总之,在破产程序中,各类债务纠纷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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