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人侵犯名誉权,是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我感觉有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心里很憋屈,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但我不太清楚在打官司的时候,到底是我来举证对方侵权,还是对方来证明自己没侵权。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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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名誉权纠纷的审判程序中,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不当行为。这些证据包含几类,首先是确认当事人身份资质的证据,比如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主体登记资料 。其次是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像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比如侮辱性语言、与事实不符的文章等。还有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性的证据,例如因为名誉受损导致单位处分等。要是原告没办法提交足够支撑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不过在一些特定案例中,被告也需承担一定证明责任。当被告针对原告指控提出反驳或抗辩,否认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时,被告就要提供能支持自己声明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背景和情况,依法审慎确定各方证明责任,以实现公平合理分配。同时也建议双方积极收集各类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益主张。 相关概念: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你起诉别人侵犯你名誉权,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别人有侵权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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