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在撰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词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以下是具体的辩护思路和依据:
首先,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如果被告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那么就不构成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若被告人是因为疏忽或被他人欺骗等原因,未能识别商品的真伪,主观上缺乏故意,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也是关键。销售金额是衡量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时要仔细审查销售金额的计算方式和证据。比如,部分商品可能尚未实际销售,或者存在退货等情况,这些都应该从销售金额中合理扣除。
再者,商品的质量问题也可以作为辩护点。如果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与正品相当,甚至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际的损害,那么在量刑时可以请求从轻处罚。虽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但商品质量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另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很重要。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这些情节都可以在辩护词中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后,如果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也可以在辩护词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撰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从法律规定出发,为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