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是否需要退给法院涉案款?


行贿人是否需要向法院退还涉案款,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行贿犯罪以及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行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涉案款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行贿案件中,行贿人给予受贿人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如果这些财物在法院审理阶段仍然存在,或者能够被查明去向,法院有权要求行贿人退还涉案款。这是因为这些财物本身是用于实施行贿犯罪的,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 行贿人主动退还涉案款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退还涉案款可以视为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有悔罪表现的一种体现,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另一方面,及时退还涉案款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挽回损失,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如果行贿人拒不退还涉案款,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行贿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财产等。 行贿人通常需要向法院退还涉案款。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对行贿人自身的量刑有积极影响。行贿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退还涉案款,以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