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护人责任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我是孩子的监护人,最近孩子在外面惹了点事,对方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我觉得自己在监护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定的义务,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作为监护人有没有什么可以用来抗辩的理由,不用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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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监护人责任是指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过,监护人在某些情形下是存在抗辩理由的。 首先,监护人可以以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作为抗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监护人进行了合理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可以主张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比如,监护人一直教导孩子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和监管,但孩子仍然在突发情况下造成了他人损害,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就可以主张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职责。 其次,如果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监护人也可以以此进行抗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刺激被监护人,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监护人可以主张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例如,被侵权人故意挑衅患有精神疾病的被监护人,导致被监护人攻击了该被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为由进行抗辩。 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监护人同样可以进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在特定场所,被监护人受到了第三人的侵害,且该场所的管理机构存在过错,那么监护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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