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可以适用哪些免责事由?


在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免责事由是指被告可以用来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免责事由。 首先是受害人故意。这指的是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比如,有人故意去撞击正在施工设置的警示围栏,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是不用承担物件损害责任的。 其次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由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 第三人过错也是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物件损害他人,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甲的花盆被乙故意碰落砸伤丙,甲在向丙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另外,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也可能免责。比如,建筑物的管理人定期对建筑物的外墙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且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及时采取了防范措施,但仍然发生了物件损害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义务,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总之,在物件损害责任案中,被告可以依据上述免责事由进行抗辩,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