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证人证言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证人证言的定义和特征。 首先,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简单来说,就是知道案件相关事情的人,把自己看到、听到或者经历的情况,告诉法院。这里的证人一般是自然人,他们凭借自己的感官感知到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个路人看到了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那么这个路人就可以作为证人,他向法院讲述当时看到的双方签约的具体情形,这就是证人证言。 接下来,说说证人证言的特征。 第一,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这是因为证人是通过自己的感知来了解案件情况的,每个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有所不同。所以,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能会受到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不同的证人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可能会存在差异,这是很正常的。就像一场交通事故,不同的目击者可能因为所处的位置、观察的角度不同,对事故发生的细节描述也会不一样。 第二,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是凭借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来作证的,不能由其他人随意替代。这和其他一些证据形式不同,例如书证可以复制,物证可以重新提取,但证人的感知和记忆是独一无二的。如果某个证人了解特定的案件情况,那只能由他来提供证言,不能找别人来代替他讲述。 第三,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证人的记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模糊,而且证人在作证时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受到他人的暗示、威胁或者诱导等。这就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场合出现变化。例如,在案件侦查初期,证人可能因为紧张或者记忆不准确,提供了一些不太准确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案件情况的进一步了解,他可能会对之前的证言进行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一规定明确了证人的范围和作证的义务,也从侧面反映了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总之,了解证人证言的定义和特征,对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证人证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