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寻衅滋事如何定义?


上门寻衅滋事指的是行为人到他人住所无事生非、故意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我们详细分析其定义的各个方面。 从行为主体来看,实施上门寻衅滋事的人一般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这个人得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精神正常且达到一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哪些人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犯罪的主体。 从行为表现上,上门寻衅滋事通常有多种形式。比如随意殴打他人,在上门的过程中,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他人住所对其进行追逐、拦截,用言语辱骂或者进行恐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跑到别人家里强行拿走东西,或者故意毁坏财物;在他人住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要判断是否构成上门寻衅滋事,还得看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只是轻微的争吵、推搡等,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但如果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就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总之,判断上门寻衅滋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表现和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