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如何定义的?
我前段时间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我不太清楚在这起事故里什么样的人算当事人。我想知道是不是只要和事故有点关联就算,还是有特定的标准呢?想了解下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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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指的是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实际参与其中并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 从法律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要包括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比如,开车的司机,他们在驾驶过程中如果发生碰撞等事故,就是事故的当事人;行人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到,行人也是当事人;坐在车上的乘客,当所乘车辆发生事故时,同样属于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意味着,只要是在这些符合“道路”定义的地方,参与交通活动的相关人员,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判断是否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关键在于是否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一个人只是在事故现场围观,并没有参与到事故的发生过程中,那么他就不属于当事人。而如果一个人虽然没有直接碰撞,但他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比如突然从路边冲出导致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事故,那这个人也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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