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五千多且已赔偿,会怎么处理?


在法律领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当毁坏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时,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多元时,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不过,你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这在法律处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一种可能是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案件已经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可能会判处较轻的刑罚,比如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虽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五千多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你已经进行了赔偿,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你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可能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