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朋友和别人起了冲突,对方受伤了。现在不清楚这到底算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我想知道这两个罪名有啥区别,判断标准是啥,会不会影响最后的量刑和判决结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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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犯罪动机方面。故意伤害罪往往是事出有因,犯罪人通常是因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矛盾、纠纷或者恩怨,出于报复、泄愤等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逞强好胜等动机,无事生非,随意地殴打、骚扰他人,并不需要有明确的原因或矛盾。比如,在酒吧里,甲因为乙不小心碰了他一下,便怀恨在心,事后找机会对乙进行殴打,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丙在酒吧里无端对素不相识的丁进行辱骂、殴打,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厉害”,这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特点。 从犯罪对象来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明确、特定的,犯罪人往往是针对与自己有矛盾的特定个人实施伤害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行为人并不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可能是在公共场所随意挑选目标进行侵害。例如,在大街上,甲专门找到与自己有经济纠纷的乙进行伤害,这属于故意伤害罪;而丙在街头无故对过往行人进行推搡、殴打,不管对方是谁,这就是寻衅滋事罪的表现。 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通常是使用暴力手段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除了随意殴打他人外,还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比如,甲用刀将乙砍伤,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丙在商场里故意毁坏商品、追逐顾客,造成商场秩序混乱,这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两者在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主要根据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来确定,损伤越严重,量刑越重。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则综合考虑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总之,正确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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