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撤销权与债权撤销权有什么不同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务时,接触到了破产撤销权和债权撤销权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不太一样。我想搞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哪些不同,在实际情况中该如何区分和应用,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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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撤销权和债权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破产撤销权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定时间内,对于债务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在适用范围方面,破产撤销权仅适用于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而债权撤销权适用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并不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行使主体来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等工作。债权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则是债权人,即与债务人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在行使期限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由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行使。债权撤销权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后,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破产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关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债权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行为同样自始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总之,破产撤销权和债权撤销权在概念、适用范围、行使主体、行使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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