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例法和惯例有什么区别?

我一直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最近在了解法律体系时,遇到了判例法和惯例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不太一样,我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比如在形成方式、效力范围、适用场景这些方面,谁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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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判例法和惯例在法律体系中都是重要的规则来源,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简单来讲,就是当法院对某个案件做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就可以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依据。而惯例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或习惯做法。 在形成方式上,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创造出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做出判决,后续类似案件的法官会参考这个判决来做出裁决。而惯例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可能源于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业习惯或者历史传统等,不需要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来确立。 从效力范围来看,判例法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一旦某个判例被确立,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循。惯例的效力则相对较为灵活,它不具有像判例法那样的强制拘束力,但在一定范围内也会被人们所遵循。在一些情况下,惯例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帮助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 适用场景方面,判例法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判例的积累和发展。而惯例在各种法律体系中都可能存在,它可以在商业交易、社会习俗等多个领域发挥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我国主要以制定法为主,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惯例在我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处理纠纷的参考,但最终的裁决还是要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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