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的合同签订场景中,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从成立条件、生效时间这些方面来看,希望能得到详细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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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通俗讲,就是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想法,合同就成立了。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价格、数量等协商好了,合同就成立了 。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 其次,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而要式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可能还需要签字、盖章等特定手续,合同才成立。 再者,生效时间有差异。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而要式合同,即便双方达成了合意,但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那么合同可能就不生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一般是不生效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形式以及成立生效等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合同在订立、履行等环节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这些方面可以清晰地分辨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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