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作的事儿,涉及到签合同。听说有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说法,不太清楚具体是啥意思。想知道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啥区别,以及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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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例如,财产合同通常属于要式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书面文书上加盖必要的图章。 要式合同的特征包括:一是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基础;二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表明当事人承认合同的存在;三是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且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若不具备上述三要件,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也不能认为已经成立。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同时,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原来的《合同法》第36条规定(虽然《合同法》已失效,但该精神仍有一定参考意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具有相对意义。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例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有名合同的特点在于,法律对于其合同的内容、形式、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助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要式合同侧重于合同的形式要求,而有名合同侧重于合同的类型和内容规范。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对于要式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确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于有名合同,要熟悉相关法律对该类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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