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都是我国刑法中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死刑缓期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缓”,它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从适用对象来看,死缓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但还存在一些从宽情节,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比如犯罪情节恶劣,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则是那些罪行严重,但还没达到判处死刑程度的犯罪分子。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两者差异也很大。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另外,实际服刑期限也不同。死缓罪犯如果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多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死缓的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