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认购金有什么不同?
我在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让我交一笔钱,说是认购金。但我听说还有定金这回事,有点搞不清楚。这两者有啥不同啊?交了认购金或者定金之后,要是我不想买这个房子了,钱能退回来吗?它们在法律上的规定一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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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认购金是在商业交易,特别是房地产和大宗商品买卖中常见的概念,虽然都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但在法律性质、作用、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金则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需耍通过缴纳认购金来体现。认购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性质更偏向于预付款。认购金不具备定金性质,在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认购金一般应当如数返还。认购金的作用是购房者获得优先购买权,一般在购房者与卖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使用。它并非强制要求支付,其数额、退还条件等通常由双方自行约定。 从适用情况来看,定金适用于合同的履行担保,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若一方违约,定金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认购金主要用于在交易初期确定购买意向,给予购房者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最终购买,在交易未达成时,认购金的退还相对较为灵活,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 定金和认购金在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以及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在参与商业交易时,消费者应当仔细了解所交付款项的性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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