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取保候审需要交多少钱?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指出,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在河北地区,虽然没有统一固定的具体金额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上述规定来确定保证金数额。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可能收取的保证金相对较低;而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案件,保证金数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此外,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执行机关会退还保证金。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