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两规有什么区别?

我想弄清楚留置和两规到底有啥不同。我知道这两个好像都跟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措施有关,但具体细节不清楚。我想知道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程序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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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两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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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两规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法律框架下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调查措施,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二者概念不同。“两规”,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而留置则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其次,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规”主要依据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相关规定。而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赋予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并对留置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对象上,“两规”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中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而留置的适用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更广。只要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都可能被采取留置措施。 适用条件上,“两规”通常是在掌握了一定的违纪线索,但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使用。而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根据《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执行程序上,“两规”的执行通常按照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程序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而留置措施的执行更为规范和严格。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综上所述,留置和两规在概念、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留置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察体系,使得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更加规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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