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追偿?


追偿,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况下,一方替另一方承担了某种责任或者支付了费用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偿还这些责任或费用。比如在保险领域,如果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赔偿了损失,之后就可以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去追偿。在担保关系中,当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担保人也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追偿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领域,也存在追偿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了不属于自己主要责任的部分赔偿,之后是可以向使用人追偿的。 再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就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总之,追偿是法律赋予相关权利人的一种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它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