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区别?


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协议,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定义和目的不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结束婚姻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而婚内财产协议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目的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其次,生效条件不同。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只有当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才会生效。若双方最终未离婚,即便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也不生效。婚内财产协议则一般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内容侧重点不同。离婚协议的内容较为广泛,除了财产分割外,还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涉及人身关系和子女权益的内容。而婚内财产协议主要侧重于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比如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等。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离婚协议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内财产协议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