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什么区别?

我和伴侣现在感情不和,想结束这段关系,但听说有离婚和婚姻无效两种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条件、程序、后果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怎样判断自己适合哪种方式来结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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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无效
  • #离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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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婚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无效则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关于婚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申请主体上,离婚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除了当事人以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在法律后果方面,离婚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也需要进行处理。而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之,离婚和婚姻无效在定义、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在面临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况时,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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