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和低保的区别是什么?


特困和低保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两种不同救助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适用对象。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低保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这就好比特困人员像是在生活的孤岛上,几乎没有依靠;而低保家庭则是整体收入水平较低,在生活中面临经济困难。 其次是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会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低保金数额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也就是说,特困人员得到的救助通常更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照料需求,而低保金是为了弥补家庭收入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 再者是申请流程。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低保,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不过两者在审核过程中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和重点核查的内容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方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些规定为特困和低保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