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里强调的是妇女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性行为的权利。而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性羞耻心。也就是说,强制猥亵罪更侧重于对他人尊严和羞耻感的侵犯,不一定涉及到狭义的性行为侵犯。 在犯罪对象上,强奸罪的对象通常是女性。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如果是男童,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而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则更为广泛,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犯罪客观方面两者也有明显差异。强奸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为了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而强制猥亵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行为包含除性交以外的,对他人性器官或者性敏感部位进行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犯罪主体上,强奸罪的主体通常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奸淫意图。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其主观故意是通过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或者侮辱他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