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之前听说过相关案例,感觉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在法律认定、行为表现等方面到底有哪些明显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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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它们有以下区别。 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强制猥亵罪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他人的性羞耻心和性自主权。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的身体隐私和对性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利受到了侵犯。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大家共同生活、工作、娱乐等所需要的一种有序的社会环境。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闹事,破坏了大家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客观行为方面,强制猥亵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这里的强制手段是关键,意味着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例如强行抚摸、搂抱他人等。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更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从主观故意来看,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有满足自己性刺激、性欲望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出于耍威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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