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这两个概念。我想知道它们在行为表现上有啥不同,在法律处罚方面又有什么差别,具体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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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秩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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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看看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公共秩序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还有交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寻衅滋事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为表现上,扰乱公共秩序更多的是针对公共秩序的整体破坏,比如大规模的聚众扰乱等;而寻衅滋事更侧重于个人的肆意挑衅和破坏行为。在法律后果上,扰乱公共秩序一般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而寻衅滋事如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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