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有哪些区别?


寻衅滋事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侵害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这种行为主要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造成损害。例如,甲故意砸坏乙的私家车,侵害的就是乙对私家车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它破坏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秩序,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打砸物品,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等。例如,丙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累计价值达到六千元,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表现。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在街头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往往是随机选择侵害对象。例如,丁在街头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随意砸坏路边多家店铺的玻璃。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前,就已经明确了要侵害的具体财物。比如,戊因为与己有矛盾,特意去砸坏己家的门窗。 **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通常是出于一种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动机往往是出于报复、嫉妒等。 **刑事责任不同**: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