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侵害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强调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例如,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设施等,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有序运行。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针对特定财物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比如,某人因与邻居有矛盾,故意砸坏邻居家的门窗,侵害的就是邻居对其门窗的所有权。 **客观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表现为对他人的随意殴打、追逐、阻拦等不法行为,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挑衅性。比如,一群人在街头无故追逐、殴打路人,这种行为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物,而是为了制造混乱、寻求刺激。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主要表现为有目的地摧毁或者损害公私财物。例如,为了报复竞争对手,故意烧毁对方的工厂设备。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寻衅滋事罪往往是以破坏公共秩序作为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通常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过心态则表现为以毁损财产为直接目的。例如,某人因对公司不满,为了泄愤而故意破坏公司的办公设备,其主观目的就是毁坏这些财物。 **行为侵犯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犯对象相对特定,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公私财物。 **行为场域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地方,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场所相对不那么强调公开性和非特定性,可能发生在较为私密的场所,主要是针对特定财物实施破坏行为。 **入罪标准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入罪标准上更侧重于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即使造成的财物损失相对较小,但如果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可能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要求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会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