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一般侵害名誉权和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二者的区别。 从侵害方式来看,一般侵害名誉权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场景中,通过口头传播、书面材料、面对面的侮辱诽谤等传统方式实施。比如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在单位内部散发诋毁他人的传单等。而网络侵害名誉权则借助互联网平台,利用网站、社交软件、论坛等发布不实信息。例如在微博上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文章,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发布恶意剪辑的视频进行诽谤等。 在传播范围和速度方面,一般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局限于一定的地域、特定的人群,传播速度也较慢,随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影响会逐渐减弱。而网络侵害名誉权的传播速度极快,范围可以是全国甚至全球,一旦发布很难控制其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信息可能在瞬间被大量转发和扩散,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 从证据收集难度来说,一般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收集相对直观,比如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而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收集则较为复杂,网络信息容易被删除、篡改,需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比如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等。 在法律适用上,二者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可能会适用一些关于网络侵权的专门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一般侵害名誉权和网络侵害名誉权在侵害方式、传播范围和速度、证据收集难度以及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上都存在明显区别。当遇到名誉权被侵害的情况时,受害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