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哪些例外情况?


在法律领域中,“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但确实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运输中的物品。运输中的物品处于不断移动的状态,难以确定其所在地,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来说,运输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通常适用运输目的地法或发送地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这意味着在运输中的物品物权变更方面,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以运输目的地法律为准。 其次,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这些运输工具具有特殊性,它们可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快速移动,而且往往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运营。所以,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同样,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另外,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财产。当外国法人在其本国终止或解散时,对于其位于我国境内的财产,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适用该外国法人的属人法。这是因为法人的终止和解散涉及到其内部的组织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适用属人法更有利于解决相关的物权问题。 最后,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比如夫妻财产中的动产、继承中的动产等,这类动产的物权关系往往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所以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适用与该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例如,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可能会适用夫妻共同居所地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