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否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是人法还是地法?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法律适用的事务,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中,我作为当事人有没有权利选择适用人法还是地法。不太了解这里面的规则,也不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人到底可不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是人法还是地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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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人法”和“地法”是冲突法中的概念。人法主要是以人的国籍、住所等作为连接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通常与当事人的身份、能力等方面相关;地法是以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连接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对于是否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是人法还是地法,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在一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我国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比如在涉外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这里就有可能涉及人法和地法的选择。 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由选择。当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时,当事人就不能随意选择。例如,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而不能自由选择人法或地法。 此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关系,也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适用。比如涉及我国的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其他法律。所以,人是否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是人法还是地法,要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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