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权和房屋继承权利有区别吗?
我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我和兄弟姐妹都在讨论继承的事。有人说房屋继承权,有人说房屋继承权利,我就有点迷糊了,这俩说法到底一样不一样啊?我想搞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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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房屋继承权”和“房屋继承权利”本质上表达的是相近的概念,只是表述习惯略有不同,都指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房屋财产的资格。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在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无论是房屋继承权还是房屋继承权利的实现,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方式。 法定继承中,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则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等遗产。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会按照遗嘱内容分配房屋等遗产。 总的来说,“房屋继承权”和“房屋继承权利”核心意思一致,都是围绕着房屋遗产的继承资格和权益,其实现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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