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遇到了关于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合同履行中该怎么去判断和运用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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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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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领域,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都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有关,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默示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三个月后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然而,在这三个月内,甲公司将生产这批货物的关键设备转卖他人,导致其很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这种情况就属于默示预期违约行为。 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例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A企业先支付服务费用,B企业后提供服务。在A企业支付费用前,发现B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A企业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费用。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主体不同。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构成;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次,适用条件不同。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强调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安抗辩权则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再次,法律救济不同。当发生默示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只是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准确区分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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