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清楚在和公司签订的合同里约定劳动仲裁的管辖地是否有效,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想了解下劳动仲裁到底可不可以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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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否约定管辖,这是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常常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劳动仲裁管辖的基本概念。劳动仲裁管辖指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准确找到合适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限定了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这意味着,劳动仲裁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定的管辖规则。原因在于,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允许随意约定管辖,可能会使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约定对劳动者不利的管辖地,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仲裁的管辖地,但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不符时,该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一个既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种约定就可能不被认可。当事人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一般不可以约定管辖,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来确定仲裁机构,以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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