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两个概念,我家里有人涉及到相关法律情况,想弄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这些方面的区别,好了解后续可能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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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措施,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对象方面,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适用。 适用条件上,假释要求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暂予监外执行则是基于罪犯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 法律依据方面,假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等规定。 执行方式上,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是在监外执行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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