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和刑事方面的猥亵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行为和刑事犯罪里的猥亵有啥不一样。我之前听说过这两个概念,但一直没搞明白它们的界限到底在哪,是情节轻重不同,还是有其他的区分标准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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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猥亵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涉及,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猥亵行为,通常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猥亵行为,一般情节相对较轻,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而刑法中的猥亵犯罪,主要涉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中的猥亵行为,强调的是“强制”手段,即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实施猥亵。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相比,刑法所规制的猥亵行为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 简单来说,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较轻,没有达到“强制”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般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猥亵行为使用了强制手段,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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