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前科的区别是什么
累犯和前科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先说前科,简单来讲,前科就是一个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的经历,只要被判定有过刑事案件,那就可以说这个人有前科了,不管是因为多轻或者多重的罪,也不管后来有没有再犯罪。比如,曾经因为一些轻微犯罪被判处了比较轻的刑罚,像管制这种,那也算有前科。
而累犯呢,它的定义要比前科严格得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这里要注意,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哦。也就是说,前后这两次犯罪都得是故意的,而且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间还得在五年内。
特别累犯呢,《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管什么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再讲讲二者在量刑方面的区别。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把前科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可能会酌情适当加重对他的惩罚,但这不是一定会加重处罚。而累犯就不一样啦,累犯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只要构成累犯,肯定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总的来说,累犯肯定是有前科的人,但有前科的人不一定是累犯。 二者在构成条件和量刑等方面有着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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