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听到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的债务关系里,这两种债会对我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想了解下它们具体的差异。
展开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是债的两种不同分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简单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例如,甲向乙借款 1 万元,约定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这里的债务标的就是归还本金和利息,没有其他的选择,这就是简单之债。 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如果货物有质量问题,乙可以选择要求甲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这里就有了三种选择,这就是选择之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的履行等方面有相关规定,虽然没有直接对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进行定义,但对债的履行规则等的规定适用于这两种债。 在履行方面,简单之债的履行比较明确和固定,债务人只需按照约定的单一标的履行即可。而选择之债在履行前,需要先确定履行的标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在风险承担上,简单之债因为标的单一,风险相对固定。而选择之债,如果可供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况,剩余可履行的标的仍构成选择之债;如果只有一种标的可以履行,则该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另外,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对清晰,而选择之债由于存在选择的情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选择确定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总之,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在标的、履行、风险承担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