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什么区别?


在解决纠纷的仲裁程序中,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形成过程来看。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过程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由仲裁庭根据该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而仲裁裁决书则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这就好比两个人有矛盾,在中间人调解下,双方都同意了一个解决方案,然后中间人把这个方案写成书面的,就是调解书;如果双方谈不拢,中间人经过调查研究后直接给出一个处理结果,这就是裁决书。 其次,在内容方面。仲裁调解书通常会着重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主要包括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安排、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而仲裁裁决书则更侧重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仲裁庭的推理过程和最终判定结果。简单来说,调解书是双方商量好的事儿,裁决书是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判的事儿。 再者,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都拿到并认可了调解书,它就开始起作用了。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当事人签收这一环节。 另外,在法律效力的体现上也有差异。虽然二者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如果能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比如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对于仲裁调解书,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调解协议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否则一般不能申请撤销。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