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看到了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但不太明白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区别是什么。第八条好像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是关于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理,它们具体在适用情况、法律后果上有啥不一样呢?
展开 view-more
  • #治安处罚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同的内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人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并且这件事给别人带来了损害,比如把别人打伤了或者损坏了别人的财物,那么这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等民事方面的补偿。这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保障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它强调的是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 而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这条法律主要是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不予治安处罚,不过要让监护人好好看管和治疗,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他们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违法就需要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第八条侧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保障受害者的民事权益;第十三条侧重于对特殊主体(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合理考量。它们从不同角度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