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取保候审和假释是我国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从适用对象来看,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采取的措施;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已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是在刑罚执行阶段的措施。 在适用条件方面,取保候审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等情况;假释则侧重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等。 法律后果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最终可能被判决有罪并执行相应刑罚;而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规定,考验期满后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