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有哪些异同?


在了解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之前,我们先分别明确一下它们的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它们的相同点。 首先,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是在债务人可能无法履行债务时,为债权人提供一种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其次,二者都需要签订保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再者,保证人都享有一定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基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比如主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保证人也可以主张这些抗辩权。 接下来重点分析它们的不同点。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八条明确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第一顺序的责任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顺序,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 第三,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有所差异。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款。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保证人的风险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只有在穷尽对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后才可能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 总之,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在概念、承担责任情形、顺序、合同形式要求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但它们也有保障债权实现、需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享有一定抗辩权等相同之处。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该清楚了解这两种保证方式的特点,以便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做出合适的选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