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与劳动裁决书有哪些异同?


劳动仲裁调解书和劳动裁决书都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异同。 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按照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是调解书还是裁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都不能随意违反。其次,二者都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不同点也是比较明显的。在制作程序上,劳动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仲裁机构制作的。它强调的是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劳动裁决书则是在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裁决。它是仲裁庭行使职权的结果,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在生效时间方面,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双方都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才开始生效。而劳动裁决书则有所不同,对于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非终局裁决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来改变裁决结果。 从内容来看,劳动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内容通常更具有灵活性和可协商性,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而劳动裁决书则是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决定,其内容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和劳动裁决书的制作、生效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