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参与一些商业合作时,遇到了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种形式,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不同。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对合伙人又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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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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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是两种不同的合伙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方式。而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形式。 在法律地位方面,隐名合伙并非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更多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隐名合伙人不被视为合伙的成员,对外也不代表合伙。而有限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是一种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与诉讼等。 从出资形式来看,隐名合伙的出资一般由隐名合伙人提供,出名营业人可能以劳务、信誉等出资,且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隐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在责任承担上,隐名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合伙事务执行方面,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合伙事务没有决策权和代表权,仅对出名营业人有监督检查权。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虽然法典中没有直接对隐名合伙作出全面规定,但在合同编等相关内容中可以找到关于契约关系的一些规定来调整隐名合伙关系。而有限合伙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专门规范。通过了解这些区别,能让我们在选择合适的合伙形式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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